1997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251亿美元。超过1400家有资格从事海运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已经获得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的批准。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主要通过海运。此外,货运代理在货运代理业务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然而,目前中国缺乏健全的海运货运代理业务法律标准,迫切需要对海运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明确的法规。货运代理企业、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海运货运代理合同是发货人、货运代理企业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代理关系。最常见的是发货人、货运代理企业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这通常由委托运输协议或合同决定。货运代理企业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通常由租船合同、预订合同或协议决定。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业活动,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企业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
通常,在整个集装箱和零部件运输业务中,货运代理和托运人表现出直接的代理关系。承运人直接签发提单,货主作为托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承运人和发货人可以直接起诉对方。间接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和托运人之间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谋利益的间接代理关系,通常是在集装箱合并和国际多式联运中。
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向托运人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或者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义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然后,实际承运人或二次通过承运人向货运代理的托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或二次通过提单。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争议,上诉权利只能在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之间以及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承运人或二次通过承运人之间行使。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或二次通过承运人之间不能进行直接诉讼。
货代企业的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非法货运代理的数量(包括大量外国或海外企业在中国的代理机构)远远超过了合法货运代理的数量。这些非法货运代理利用了低成本、信息网络和灵活操作方法的优势,占据了我国进口报关代理市场份额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然而,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要么拖延推诿,要么走开,严重扰乱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侵犯货主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条例》,海运货运代理企业除满足一定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否则,企业不具备经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不能从事海上货运代理业务。
货代企业双方代理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部门利益驱动和立法滞后,我国海运货运代理企业中仍有相当多的企业具有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这不仅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法》规定,以委托人名义与其代表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经济合同,货运代理人代表船舶和货物是无效的。我们应该坚持货运代理业独立发展的原则,实行货运代理和货运代理的独立经营,对货运代理和化学运输代理实行分开管理。
法律责任
涉及海运货运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是化学货运企业最常见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直接代理纠纷中,根据经济合同法或民法的一般原则,货物运输企业通常对托运人负有责任。然而,在海上货运合同间接代理纠纷中,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提出违约或侵权责任抗辩和责任限制。
在海运货运代理合同的直接代理纠纷中,货运代理企业解决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纠纷的时效为两年。在间接代理海事贷款合同纠纷中,根据海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5日的批准,代理解决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次级承运人之间纠纷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如果诉讼撤回、仲裁撤回或诉讼被驳回,时效期限不得中断。
以上列举的问题经常在海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单独或合并出现。货运代理企业在海上货运代理实践中应该对这些问题有更清楚的认识,这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