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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移交给海关的货物的通关程序

时间: 2018-09-25 10:32:58 分类: 进出口常识 浏览次数: 2350 作者:琪邦来源:进口报关公司

进口报关公司过境是指允许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关税区内的一个海关地点到另一个海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以加快港口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并便利发货人和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移交给海关的货物的通关程序如下:

 

 

一、进口过境货物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入境申报之日起14天内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转运。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转船货物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船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并提交数据输入中心进入海关计算机申报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报关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报关单、装运地海关出具的转船进口货物联系单,以及相关的批准文件、运输和商业文件(如提单或者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的商品。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进口许可证申请的过境货物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前向目的地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经审查后,目的地海关应当出具进口过境货物联系单,并在入境地海关盖章。

 

(5)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收到后,入境地海关应当查验。批准后,相关文件应当密封并交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进出口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海关,并将目的地海关出具的海关印章提交目的地海关,并自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是指装运地海关在办理移交海关的货物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将收据退回进口地海关,以示对移交海关的货物的监管结束。

 

(8)通过海关运输的货物装载入境车辆进出香港和澳门,车辆司机应向入境地海关提交一式三份清单,并附有相关货运和商业文件。经审查,入境地海关应当制作海关印章,交给入境地海关,由申请人接管。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车辆和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移程序,除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程序外,还应符合上述(1) - (7)的程序。然而,在填写报关单时,货物将存放到的保税仓库的名称应填写在标明装运地点的栏中。

 

二、进口报关代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发地海关申报过境货物的出口。

 

 

(2)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境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过境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将装运地点的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正式过境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3)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进出口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境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将装货地点的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化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正式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4)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过境货物联系单,并将上述相关文件加盖海关印章,提交申请人移交地海关。

 

(5)出口地海关应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将收据退回出口地海关,以显示对移交给海关的货物的监管结束。

 

港澳台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运货物,车辆驾驶人应当向启运地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货物清单一式三份,以及相关的货运和商务文件。经审查,启运地海关应当制作海关印章,并移交给申请人退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应当负责办理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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